王利明:加强人格权立法 保障人民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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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选于王利明:《加强人格权立法 保障人民美好生活》,原文刊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全文9300余字,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
作者:王利明,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全文共9329字,阅读时间约35分钟。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保护人格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保护人格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党的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切实保障老百姓民生的体现,也是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人格权的保护不能仅依赖于公法,其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是多个法律部门共同的任务。民法典应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以更好地落实十九大强化人格权保护的精神。
关键词:人格权;人民中心论;民生;人格尊严
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我们党执政的初心,也是我们进入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是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因此,当前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应当以党的十九大报告为指南,全面正确地理解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深刻领会十九大报告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唯有如此,才能把握好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正确方向。
一、保护人格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人的地位是最高的。马克思主义倡导人的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深刻分析我国经济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发展,我国持续稳定地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地改善,总体上实现了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增长,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强烈。在人民群众的基本温饱得到解决之后,人民群众就会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就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马斯洛曾经提出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即当人们只满足于基本物质需要时,人们对隐私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诉求会相对很少,而当人的生存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对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马斯洛把这种心理需要归纳为自尊需要。对人格尊严等方面的需求更为强烈。正因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这实际上就是将人格权的保护作为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突出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价值。
人格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就是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每个人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人的尊严正是人类应实现的目的,人权只不过是为了实现、保护人的尊严而想出来的一个手段而已”。人格尊严是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具体人格权的规则设计应当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为根本目的。例如,物质性人格权是为了维护自然人生理上的存在,精神性人格权则彰显自然人的精神生活需要。美国学者惠特曼(Whitman)认为,整个欧洲的隐私概念都是奠基于人格尊严之上的,隐私既是人格尊严的具体展开,也是以维护人格尊严为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等的保护日益强化,其背后实际上都彰显了人格尊严的理念。人格尊严不仅是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其本身也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就需要借助人格尊严保护规则弥补既有具体人格权规则的不足。实践中,许多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如就业歧视、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都难以通过现有的具体人格权予以保护,当出现这些新类型的案件时,首先要用是否侵害人格尊严作为评价标准,如果构成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侵害,则通过《民法总则》一般人格权的条款,实现对各项人格权益的兜底保护。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为人民谋幸福,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体面更有尊严,而这就必须要强化人格权的保护。结合十九大报告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保护人格权正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十九大报告提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而唯有保护公民的三项重要权利,才能使人民真正地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故此,十九大报告专门提出保护人格权,这不仅仅只是提出一个抽象的概念,其目的在于通过更好地保障私权来实现为人民谋幸福这一真切的内容。虽然人格权可以包括在人身权之中,但十九大报告将其单列出来,其意义就在于凸显人格权的重要性,指出未来制度发展的方向,要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贯彻党中央的这一指示精神。十九大报告通过后,新华时评曾指出:“人格权关乎每个人的尊严,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其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表明我国将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新高度,是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等精神层面需求的积极回应。”正是因为保护人格权是实现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内容,所以保护人格权并不仅仅是编纂民法典的任务,也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保障人民幸福生活所应尽的政治责任。
人格权法就是最直接和最全面保护人的尊严的法律,人格权制度也是民法中最新和最富有时代气息的领域。著名的史学大家许倬云曾言: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最需要的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就是要加强对人的尊严的保护,不能为了吃饱饭而不要尊严,而在能够吃饱饭之后,更应当注重对尊严的保护。中国梦也是个人尊严梦,是对人民有尊严生活的期许。因此,只有通过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来进一步全面规定和保护人格权,才能够落实十九大精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保护人格权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党的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
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这是党的报告中第一次系统提出人民中心论的思想。人民中心论的提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实现人民美好幸福的生活,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由此可知,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既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目标。
人民中心论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体现。人民中心论也是对人民主权学说的发展,人民主权原则最初是由卢梭提出的,后来被美国制宪主义者发展为民有、民治、民享的理论。卢梭认为,人民不仅是而且应该永远是事实上的主权者,为了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卢梭要求: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曾经成为法国大革命重要理论依据,为法国大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应当看到,人民中心论其实也包含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强调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但其与人民主权也存在差异,也就是说,人民主权强调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每个人的幸福靠自己的努力,国家只是提供安全保障。而人民中心论则不仅仅强调国家主权在民,而且强调国家治理以每个人的福祉最大化为根本目的,把人民的幸福作为执政追求的目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这实际上意味着,以人民为中心不仅要求人民以主体身份参与国家治理,而且要求我们将国家治理的成果归属于人民。在新时代,国家治理成果归属于人民最为根本地体现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增加人民的“获得感”,使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
强化人格权保护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举措。其重要目的就在于使人民群众有幸福感和获得感,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一直缺乏尊重和保护个人人格尊严的传统。儒家学说虽然提出了民本主义,但并未提出民权思想,忽视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刑讯逼供、游街示众等传统,这种流毒思想至今仍然产生着影响,尚未彻底根除。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但由于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加上极“左”思想影响,私权的保护曾一度没有得到切实落实,以致于“文革”期间出现了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暴行(如对所谓“牛鬼蛇神”戴高帽、架飞机、挂铁牌、剃阴阳头、游街示众),正是基于对“文革”期间侵犯人格权惨痛教训的反思,1986年的《民法通则》才在世界立法史上首次专章规定各项民事权利,并用九个条款规定了人身权(主要是人格权),这是我国私权保障道路上具有里程碑式的大事,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但因为《民法通则》立法年代较早,上述内容已不足以应对新时代保护人格权的需要,因此我国民法典编纂必须与时俱进,认真总结《民法通则》与司法实践对人格权保护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群众面临温饱的难题,围绕人民群众的这一需求,我们聚精会神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地提高。进入新时代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内容日益广泛,人民群众对有尊严、有体面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人格权保护,正是回应人民群众这一时代需求的体现,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举措。
十九大报告系统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并围绕着为人民谋福祉的理念,提出了诸多举措,其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就是保护人民的三项权利,包括保护人格权在内。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全文) 报告诞生记》一文之中,新华社明确将十九大报告写入“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作为报告的重大亮点之一,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人民权利的尊崇,彰显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人民情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也彰显了我们党所具有的人民至上的执政情怀。应当说,新华社对十九大报告诞生过程的记叙以及对报告亮点的解读,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最准确、最权威的解读。因此,要理解十九大报告对人格权的保护的深刻含义,必须置于人民中心论之中加以准确把握,必须从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为民执政的理念出发来加以把握。在民法典编纂中,只有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明确规定个人具体享有哪些人格权,确定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并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下给予相应的保护等等,才能充分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新时代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三、保护人格权是切实保障老百姓民生的体现
诚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对三项权利的保护并不是在立法部分提出的要求之中,而是在民生部分作出的宣告。但这恰好反映了十九大报告将三项权利的保护置于人们的美好生活重要内容之中。什么是民生?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权利,如果连老百姓的权利都得不到保护,就根本不能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这也决定了民生内容的变化。也就是说,民生的内容不再仅仅是“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等物质层面的要求,还应当在精神层面有更多的体现。十九大报告将人民的三项权利保护写入民生部分,表明最大的民生就是人民的这三项权利。十九大报告庄严宣布:“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维护这三项权利既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表现了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也表明它是人们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
应当看到,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人格权的保护确实非常重要,也正是因为实践中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公民三大权利侵犯较为严重,故此,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那么,能否从字面上理解保护人民三项权利只是为了加快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呢?或者认为,人格权主要是公法保护的问题?显然不能做此种狭隘的理解。因为这种看法未能从人民中心论的角度全面把握十九大报告保护人民三项权利的精神实质。从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实质来看,保护公民的三大权利绝不仅仅是为了社会防控体系的建设,否则就颠倒了包容关系,也不符合该表述的字面含义。从该句的文义本身来看,“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都是为了“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前面两者只是保护三项权利的举措,应当服务于三项权利的保护,而保护三项权利所涵盖的范围显然更广。换言之,十九大报告强调对三项权利的保护包括对人格权的保护,目的绝不只是为了“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众所周知,保护财产权利当前特别需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通过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等方面来保障人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样,保护人格权也非单纯地通过“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就可以实现,而是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配套以及立法、执法与司法等给予全方位的保护。在实践中,一些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民群众人格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最近发生的“郑州城管撤梯案”就表明,保护人格权必须严格规范公权的行使。然而,保护人格权首先必须要在民法中确认其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全面实现人格尊严的价值,从而为公法的保护提供权利基础。尤其应当看到,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民事主体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例如,互联网信息社会以来出现的各种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信息泄露等各种新形态的侵权行为,更是凸显了在私法领域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侵害人格权的裁判文书可知,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人格权,而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人格权的案件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因此,必须按照十九大的精神,首先应该在民法典中全面确认和保护人格权,并形成私法和公法保护人格权的有机结合。那种认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主要是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将人格权的保护限缩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或公法保护领域的观点,既不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也不完全符合十九大报告的精神。
保护人格权是各个法律部门所需要承担的重要任务,绝非仅公法保护能够完成,应当看到,人格权也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价值。我国《宪法》第38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必须要实际转化为民法的人格权制度,才能对人格权进行全面的保障。因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对人格尊严保障的宣示只是一种价值宣示和原则保护,无法形成裁判规范。尤其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民事案件不能直接援引宪法规定,而只是援引民法作为裁判依据。因此,宪法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则不能完全替代民法的人格权制度,相反,这些规定必须要通过民法的确认和保护才能具体落实。这也说明,仅仅通过公法是不能完全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而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协力,多管齐下、综合配套。在宪法的指引下,各个法律部门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具有其独特的方法与功能,不能狭隘地认为,通过某一部门法即可独立地实现保护公民人格权这一重要历史使命。例如,刑法重在通过打击犯罪来保障公民人格权,行政法重在通过规范、制约公权力来保障公民的人格权,而民法则通过规范平等主体行为的方式,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从民法角度而言,在民法典中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系统整合现有的法律规范,总结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针对实践中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设置必要的规范,并为个人正当行使人格权提供必要的指引,这样才能全面落实十九大报告保护人格权的精神。
四、保护人格权是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十九大报告的规划,无论是在决胜小康阶段,还是在建成小康社会后的新征程,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这就对不同阶段的法治建设任务作出了部署,明确了我们法治建设的方向。
习近平同志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时代是真正的出卷人,而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正是进入新时代以后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也是适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需要。我们进入了一个科技爆炸的时代,高科技的发明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福祉,但大量的高科技也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这就是对每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带来了威胁,科技的爆炸已经使得人类无处藏身。我们已经进入一个大数据时代,但在开发和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如何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也是各国法律普遍面临的严峻挑战。实践中,现代科技(如网络、微博、微信朋友圈等)所带来的侵犯名誉、肖像、隐私、个人信息等的侵权层出不穷,社会层面的性骚扰尤其是利用从属关系进行的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网络空间“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非常严重,亟须在民法典中加强人格权立法,提升高科技、互联网时代人格权的保护水平。另外,我国正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变,这一转变过程实际上也是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变化,这种转变可从多个侧面和角度予以描述,包括网络社会、科技社会、传媒社会、消费社会、风险社会、商业社会等,这种转变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要求国家不能仅对人格权做消极保护,而应当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解决新时代人民群众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就是要解决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对策。因此,强化人格权保护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加强人格权保护也是回应审判实践的需要。自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人身权制度以来,有关人格权的案件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其中大量涉及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仅以名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就可以搜到124400份民事裁判文书。这些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因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关注度很高,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的重大反响,近年来发生的“狼牙山五壮士案”、“邱少云案”等均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只是简单列举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而没有具体规定各项人格权的内涵、效力等,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必须在法律上确立人格权保护的具体规则,为法官解决日益增长的人格权纠纷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同时,也能够使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原则转化为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是否成功,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是否能够给社会成员带来福祉。我们在检验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是否成功、是否符合中国的实际时,关键要看它是否满足了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需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就是在治理目标上追求的是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最终目的是增进人民的福祉。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过程,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进一步尊重人的主体性,始终强化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是对个人人格权益的充分确认和保障。
结语:以十九大报告为依据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在今天的中国,强化人格权保护不仅是民法学界也是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即使不赞成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也不否认强化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这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格权的精神是相一致的,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重要体现。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我们要广泛凝聚共识,进一步落实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加强人格权保护。
人格权制度的勃兴乃是现代民法的产物。上个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使人们深感人权被侵害的切肤之痛,因此,在战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运动获得了蓬勃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格权制度的迅速发展。人格权的发展也是民法发展的最新趋势。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民法总则》进一步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该法虽然仅有四个条文涉及人格权保护(第109条、110条、111条、185条),但是其将人格权规定在各项民事权利之首,凸显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同时,该法第109条确立了一般人格权,既为人格权的兜底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宣示了人格保护的价值。由于《民法总则》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而没有对各项权利的内容、效力、行使规则等作出细化规定,这些都有必要通过独立的人格权编加以规定。尤其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无法完全解决人格权保护问题,因为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法,只能规定人格权遭受侵害后的法律责任,而不具有从正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内容的功能,也无法具体规定各项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后,与侵权责任编相辅相成,相互配套,共同发挥充分保护人格权的作用。
此外,还必须要说明的是,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适应新时代的产物,是对《民法通则》施行三十余年经验的总结,属于中国民法的首创。众所周知,2002年民法典草案在总结《民法通则》的经验的基础上早己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该草案巳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就是2002年草案所采取的体例的延续。在2002年草案对人格权法明文规定在第四编时,乌克兰民法典尚未问世。更何况,乌克兰民法典规定的是包括了公权和私权在内的、各类人身非财产权(Personal Non-Property Rights),并未专门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s),甚至没有规定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s)的概念。而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人格关系,仅规定作为私权的人格权,不涉及对宪法权利的规定,因而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法与乌克兰民法典毫无关系,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总之,党的十九大报告单独规定人格权是实现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因此唯有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才能更好地落实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根据十九大报告的精神,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制定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要从跟跑者、并跑者变为领跑者,为解决21世纪人类共同面临的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如此,才能使我国民法典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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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饶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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